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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拒绝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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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来客8201 2021/7/31 11:01:40 编辑 1 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已退休,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职务:主任,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0号,联系电话:027-85697986,邮编:430015。
行政复议事由:拒绝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行政复议请求:
一、查清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事实;
二、责令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邮寄费及申请行政复议所需直接费用共计265元整人民币(其中:邮寄20元、打字复印15元、误工费230元/日);
四、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7月6日,申请人接到中国邮政投递员刘丽打来电话(17786468636),电话中说,被申请人收发室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申请人邮寄的邮件(邮件封面注明:内件品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33时向12345市长专线电话投诉,但市长专线至今没有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2021年7月10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被中国邮政原路退回。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发室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的行为,严重侵犯和损害了申请人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为此,申请人现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贵复议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人魏崇敏
                                       2021年7月11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中国邮政快递邮件封面复印件及退邮凭证一组;
3、申请人请求赔偿265元人民币的依据一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104=21.75
4824.90÷21.75=2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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